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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总 则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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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使2008第十一届西湖艺术博览会的运作能高效、有序进行,西湖艺术博览会组委会常设执行机构浙江省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(以下称承办方)制定、实施本细则,并对本细则拥有最终解释权。西湖艺术博览会参展艺术机构或艺术家(以下称参展方)都应接受本细则的约束,并与承办方共同严格执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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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展会日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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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展览时间:2008年11月20日(星期四)至11月24日(星期一) |
09:00 — 17:00 |
| 布展时间:2008年11月19日(星期三) |
09:00 — 18:00 |
| 开幕时间:2008年11月20日(星期四) |
09:30 |
| 撤展时间:2008年11月24日(星期一) |
16:00 — 18: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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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展会地点和展会规模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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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会地点:中国·杭州和平国际会展中心(浙江省杭州市绍兴路158号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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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会面积:18000平方米,设国际标准展位900个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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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参展对象和作品种类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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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展对象:国内外画廊、美术馆、美术院校、书画院、艺术公司、民间艺术团体及艺术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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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品种类:中国画、油画、版画、雕塑、水彩画、书法、摄影、陶艺等美术作品及民间艺术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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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报名时间和报名方法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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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名时间:即日起接受报名,交付《参展申请表》(可在“西湖艺术博览会”网站下载此表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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截止日期:2008年7月30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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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名必备:《参展申请表》、相关资料(以便本届西湖艺术博览会艺委会审核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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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参赛资格和作品审核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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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展资格:参展方应确保《参展申请表》填写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。承办方于2008年7月30日前向审核后获准参展的参展方寄发《参展确认通知书》。一旦发现参展方违反《参展细则》或提供的资料与实际相违背,承办方随时有权取消其参展资格,损失由参展方自行承担,已交纳的所有费用都不予退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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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品审核:承办方有权要求参展方提供参展计划的详细内容,有权禁止展示不符合组委会要求的作品,并由参展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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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展馆设施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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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楼展厅:展厅高6.3米、展板高3米,每3米展线配备射灯2只,每个大展位(相当于4个标准展位)配备商务洽谈桌2张,椅子4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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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楼展厅:展厅高5米、展板高2.5米,每个标准展位配备射灯4只、商务洽谈桌1张,椅子2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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升降设备:展馆设自动扶梯4架、货梯2架。货梯载物位尺寸:5.7米×2.2米×2.4米(长×宽×高)、承重量3吨、货梯门尺寸:2米×2米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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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中心:展馆内设有商务中心,提供电话、传真、打字、喷绘、印刷、订票、托运等各项服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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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展位安排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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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位预订:参展方应当在递交书面《参展申请表》的同时向承办方预定展位,承办方会尽量满足参展方的预定要求。承办方将综合展位预定情况,并根据一、二楼展厅的总体布局,对展位安排情况进行调整,参展方应理解和支持承办方所作出不同于预定时的展位安排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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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位确认:承办方及时将展位调整后的情况通知给展商。参展方如对展位安排有不同意见,应在接到《参展确认通知书》后的七天之内,以书面形式向承办方提出交涉。参展方如接受承办方的调整安排,应在收到通知后,按照通知要求及时付清全额款项。在任何情况下,承办方对参展方的展位都拥有调整权和最终决定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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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展位使用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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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有当参展方根据本细则规定全额交纳参展费后,才拥有展位的使用权。未经承办方书面同意,参展方不得将自己的展位部分或全部、有偿或无偿地提供给他人使用。参展方不得占用过道及公共场地。除已申请的参展作品外,其他种类的作品不得在展位展出或宣传。违反上述条例者将视为违约,承办方有权撤消其参展资格,参展方已付的所有款项将作为违约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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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展位价格和支付方式(人民币)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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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楼展厅:A类 1200元/平方米 B类 1100元/平方米 C类 1000元/平方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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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楼展厅:D类 6500元/个 E类 6000元/个 F类 5500元/个 (每个展位3×3米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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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付方式:展位费以人民币结算。参展方在报名时,应向承办方支付展位费总额30%的预付款,在收到承办方发出的《参展确认通知书》后七天内,付清全额展位费。对于因承办方的原因而最终未能参展的,展位费将全额退还申请人;而对于因不接受承办方的展位安排退出参展的,承办方将取消其参展资格,已交纳的预付款将不予退还。如参展方逾期未交纳应付款项,经提醒仍无支付或提供支付保证者,则视为自动放弃参展资格,承办方有权将该展位转让他人。如参展方因自身原因,届时未能如期参展的,已交纳的所有费用也不予退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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付款方式:电汇、邮汇、汇票、转帐、现金均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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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款单位:浙江省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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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户银行: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西湖支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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帐 号:623429206815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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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、图录制作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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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录标准:承办方编辑16开彩色精印图录一本,收录参展方的机构名称、联系地址、联系电话、联系人、代理艺术家的名单、参展艺术家的名单、代表作品的名称及作者姓名和作品尺寸。一楼展厅每个大展位在图录中享有二个版面的宣传,二楼展厅每2个标准展位享有一个版面的宣传。每个版面原则上只刊登1幅作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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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标准:如参展方要求额外增加宣传版面,则另行收费,每页版面收取1000元人民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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截止日期:参展方最迟在2008年8月30日前,将所需刊登图录的作品光盘及相关信息资料,寄交(或通过电子信箱传递)至主办方;逾期未交者,将视为主动放弃图录的版面宣传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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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知识产权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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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参展方提供的图文资料,承办方拥有无偿宣传的义务和权利。承办方将通过各种传媒和互联网资源,向海内外的艺术机构、收藏家、评论家和媒体发送本届展会的情况和参展方的代表作品及相关信息。参展方必须保证参展作品,在展览期间所出售的作品,以及向承办方所提交的一切图文资料,不构成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害。如承办方因此而蒙受名誉或实质性损失,则有权要求参展方为此承担赔偿、诉讼及延请律师等相关费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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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三、其它条款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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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品销售:参展方在展会上所出售的作品自行定价,参展方同时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》主动交纳相关税费。承办方对参展方所出售的作品不另行收取其它任何费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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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品保险:参展方应对自身的参展物品进行相应的财产保险。如参展方不对其物品进行投保,在参展期间所受到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,承办方将不予赔偿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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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场保安:展会开馆时间内,展品由参展方自行看管。展会从布展日起到撤展日止,展厅内外配备保安人员昼夜守卫。参展人员凭参展证入场。展会期间,如无承办方颁发的展品离场凭证,任何人不得将任何已登记的展品携带出展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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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场服务:承办方在现场为参展方提供住宿、翻译、预订返程机、车票以及布展工具、定制画框等方面的服务。所有服务以该《服务细则》为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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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、不可抗拒力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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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届艺博会在遭受地震、台风等灾害性天气,以及战争、罢工、群体骚乱、爆发流行性疾病等不可抗拒力的情况下,有权更改或缩短展会日程;承办方不承担因上述原因所导致或发生的任何责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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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五、法律效力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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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办方收到参展方提交的《参展申请书》后,即视为参展方已认同本细则的规定并愿意接受其约束,本细则对承办方及参展方都具有法律效力。本细则具有中、英文两个版本(英文本请从本网站下载),如有歧义,以中文版本为准。对于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法律问题,均适应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。若当事人双方发生法律纠纷,当地受理机构为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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